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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六章 附則

§ 39–424

40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1. 行政法人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41行政法人設立之準用規定
  1.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
  2.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行政法人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