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人法第40條,行政法人的解散需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1.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需提請行政院同意後進行解散。 2. 行政法人解散時,監督機關需協助安置繼續任用的人員,或按照適用的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對於未繼續任用的人員,其契約將終止;行政法人的財產則需繳庫;相關債務將由監督機關承擔。 範例:例如某行政法人因績效不彰,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監督機關依照行政法人法第40條的規定,提請行政院同意後進行解散。在解散過程中,監督機關協助安置繼續任用的人員,對於其他人員則終止其契約;行政法人的財產將被繳庫,並且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承擔。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須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始予以解散。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
一、第一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須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始予以解散。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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