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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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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第 40 條
(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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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
因
情事變更
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
法令
辦理退休、
資遣
;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
承受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組織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運(業務)及監督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9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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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I: ❗️「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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