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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40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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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法人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2. 2.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法人法第40條,行政法人的解散需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1.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而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監督機關需提請行政院同意後進行解散。 2. 行政法人解散時,監督機關需協助安置繼續任用的人員,或按照適用的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或資遣;對於未繼續任用的人員,其契約將終止;行政法人的財產則需繳庫;相關債務將由監督機關承擔。 範例:例如某行政法人因績效不彰,無法達成其設立目的,監督機關依照行政法人法第40條的規定,提請行政院同意後進行解散。在解散過程中,監督機關協助安置繼續任用的人員,對於其他人員則終止其契約;行政法人的財產將被繳庫,並且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承擔。

立法沿革 1

(1000408 制定)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須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始予以解散。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

  • 行政法人名詞
  • 情事變更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承受名詞
(1000408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之要件及程序。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須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始予以解散。   二、第二項明定行政法人解散時,有關人員、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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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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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法人法第 40 條規定:「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行政法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法人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法人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