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法人法第41條,本法適用於行政院以外的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的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依據本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具體來說,此法條指出當中央政府以外的機關欲設立行政法人時,本法應予適用,而直轄市、縣(市)則可依照本法規定制定自治條例,以設立行政法人。 參考資料: - 行政法人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25日)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立法理由一、茲考量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如有行政法人化之可能及需求時,得準用之,爰將考試院建議列為第一項。 二、為免地方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情形過於浮濫,爰規定直轄市、縣(市)得設立行政法人,尚不包括鄉(鎮、市)。
一、茲考量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如有行政法人化之可能及需求時,得準用之,爰將考試院建議列為第一項。 二、為免地方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情形過於浮濫,爰規定直轄市、縣(市)得設立行政法人,尚不包括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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