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8條的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有監事三人至五人。這些監事的遴選是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並且進行解聘時也要經過同樣的程序。 根據這項條例,監事的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機關的代表、國防科技相關的學者或專家,以及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的學者或專家。 另外,第2項規定監事中應有一人擔任常務監事。 值得注意的是,第1項所提到的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5條第5項前段規定的限制。 範例: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監事可以包括國防部的代表、國防科技相關的學者或專家,以及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的學者或專家。例如,如果該院需要專業的會計人員來監督財務狀況,監事中就可能選出一位具有會計專業知識的專家。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國防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國防科技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一、第一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監事之人數、資格及遴聘方式。 二、第二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三、第三項明定第一項之監事性別比例,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五條第五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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