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 1. 董事和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可以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該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得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二。這意味著董事和監事的任期最長可以達六年,而續聘的人數必須符合所定的比例範圍。 2. 如果董事或監事是由政府機關派任的,則其異動或職務變動時可以不受續聘次數限制。若是依照法規定任期屆滿時出缺,則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補聘的任期將持續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3. 董事和監事的資格、遴聘、解聘、補聘等相關事項的辦法由國防部來制定。這些辦法將規定董事和監事的資格要求、選拔程序、解聘程序、補聘程序等等相關細節。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續聘人數應達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並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二。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七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國防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董事、監事之任期、續聘次數及出缺補聘之方式。 二、第三項規定由國防部訂定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一、第一項、第二項董事、監事之任期、續聘次數及出缺補聘之方式。 二、第三項規定由國防部訂定資格、遴聘、解聘、補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