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董事長的權限和職責。根據該條第一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一位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這表示董事長的選任和職權由國防部部長負責。根據第二項,董事長對內負責管理本院的所有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在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他指定的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們互相推舉一人代理。這表明董事長在執行職責時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選擇權。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110)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文字內容,可以得出上述解釋。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及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及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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