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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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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
  2. 2.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董事長的權限和職責。根據該條第一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一位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這表示董事長的選任和職權由國防部部長負責。根據第二項,董事長對內負責管理本院的所有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在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以由他指定的董事代行職權,如果無法指定代理人,則由董事們互相推舉一人代理。這表明董事長在執行職責時具有一定的彈性和選擇權。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40110)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文字內容,可以得出上述解釋。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及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30110 制定)

明定董事長由國防部部長兼任,及不能執行職務時之代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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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本院置董事長一人,由國防部部長兼任。董事長對內綜理本院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院;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