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經費之籌募。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董事會有以下的職權: 1. 審議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 2. 審議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 3. 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 4. 審議規章。 5. 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6. 審議院長的任免。 7. 審議經費的籌募。 8. 審議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9.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是負責發展國防科技的研究機構,其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議國防科技發展計畫、預算、規章等重要事項。董事會的決議對於機構的發展與運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決策作用。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官方網站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經費之籌募。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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