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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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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經費之籌募。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董事會有以下的職權: 1. 審議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 2. 審議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 3. 審議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 4. 審議規章。 5. 審議自有不動產的處分或設定負擔。 6. 審議院長的任免。 7. 審議經費的籌募。 8. 審議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 9. 審議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是負責發展國防科技的研究機構,其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審議國防科技發展計畫、預算、規章等重要事項。董事會的決議對於機構的發展與運作具有重要的指導和決策作用。 參考資料: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官方網站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年度營運(業務)目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規章之審議。   五、自有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審議。   六、院長之任免。   七、經費之籌募。   八、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 不動產名詞
  • 任免名詞
(1030110 制定)

明定董事會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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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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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十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五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之審議。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