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2條,該條規定了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相關資訊應該如何公開。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除非與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有其他規定之外,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的相關資訊應予以公開。其中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以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該主動公開。另外,年度績效評鑑報告需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並送交立法院備查。在必要的情況下,立法院有權要求國防部部長和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或相關主管前往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回答相關問題。
本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防部部長率同本院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二、第二項明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防部部長率同本院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一、第一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之相關資訊,除國家機密保護法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公開之;年度財務報表、年度營運(業務)資訊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主動公開。 二、第二項明定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國防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立法院得要求國防部部長率同本院院長或相關主管至立法院報告營運狀況並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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