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以下是對該法條的釋義: 1. 根據第41條第1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所銷售的武器、艦艇、飛機、戰車,以及與作戰有關的偵察、通訊器材,在營業稅方面免徵稅款。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第1項 範例:如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出售一艘戰車給國防部,則不需支付相關的營業稅。 2. 根據第41條第2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的研究(製)計畫,在營業稅方面免徵稅款。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第2項 範例:如果國防部委託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行一個研究計畫,該研究計畫的相關業務所得不需要支付營業稅。 3. 根據第41條第3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業務需要採購的貨物,經國防部核定為直接供軍用者,符合軍用貨品稅免稅辦法的條件。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第3項 範例:如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因業務需要向國防部採購一批供軍用的器材,該貨物符合軍用貨品免稅辦法的要求。 4. 根據第41條第4項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口專供軍用的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及其附屬品等物資,符合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第4項 範例:如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進口了一批專供軍用的武器和裝備,根據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這些物品可享受免稅待遇。 以上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1條進行了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
銷售與本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免徵營業稅。 本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本院因業務需要採購之貨物,經國防部核定直接供軍用者,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 本院進口專供軍用之武器、裝備、車輛、艦艇、航空器與其附屬品,及其他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銷售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因業務需要,所採購直接供軍用之貨物或進口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銷售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務使用之武器、艦艇、飛機、戰車,與作戰有關之偵察、通訊器材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承接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託研究(製)計畫,免徵營業稅。 二、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後,因業務需要,所採購直接供軍用之貨物或進口專供軍用之物資,準用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及軍用物品進口免稅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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