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40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時,必須遵循公開和公平的原則,以及適用於我國簽訂的條約或協定的相關規定。例如,如果該採購涉及到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國際合作項目,就需要根據相關的國際條約或協定來進行採購。 2. 根據該條第2項,除非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列的情形,否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採購。例如,如果採購的物品或服務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列的採購項目,就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進行。 3. 根據該條第3項,如果前述的採購需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第4條的規定辦理,但另有其他法律對該採購有特定規定,則必須依從這些特定規定。這意味著在適用政府採購法的同時,還需要考慮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 資料來源: -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最新修正:2016年12月7日)
本院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前項採購,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 前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之運作更具彈性,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之規定,僅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時,始有該法之適用,並以個別採購案認定。 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第三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一、為使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改制行政法人後之運作更具彈性,明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採購之規定,僅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時,始有該法之適用,並以個別採購案認定。 二、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採購,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三、第三項依行政法人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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