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國防部核定。
根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9條的規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在舉借債務時,必須具備自償性質,並且在預算執行結果中若存在無法自償的情況,則應立即檢討並提出改善措施,報請國防部核定。 目前沒有提供任何參考資料,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國防部核定。
立法理由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其運用結果,於一定條件下,應報請國防部核定。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國防部核定;其運用結果,於一定條件下,應報請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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