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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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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機關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2. 2.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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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8條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政府機關核撥該院經費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法規,政府機關在核撥本院經費時,必須依法定的預算程序進行處理,同時也要受到審計的監督。如果該核撥的經費超過了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的50%,則國防部應該將本院的年度預算書提交立法院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10011)

立法沿革 1

(1030110 制定)

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國防部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理由一、政府核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經費之管理程序。   二、第二項為立法院對預算監督權。

  • 名詞
(1030110 制定)

一、政府核撥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經費之管理程序。   二、第二項為立法院對預算監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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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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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8 條規定:「政府機關核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