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準用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內容,此問題要求針對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第 38 條進行釋義。根據提供的上下文資料內容,無法找到有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的資料。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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