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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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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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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院長及各研究所、中心等一級單位主官(管)或財產保管人員異動時,應準用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
規定辦理財產交接,並按財產管理單位之財產紀錄列冊移交。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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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分類移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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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管理、使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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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收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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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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