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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公有財產管理辦法 第 3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科院承接各級政府機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認定歸屬國家或委託方所有之成果,委託方同意無償提供中科院使用之財產,中科院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編造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財產目錄總表,報監督機關。 二、依委託方規定使用及保管。 三、使用期限屆滿時,應返還予委託方;未定期限者,應於使用目的完畢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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