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軍官、士官在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期間以外,一旦提取了優存金額,就不能再存入。計算實際儲存期間的利息時,應包括不足整月的零頭日數。 2. 若軍官、士官儲存的優存金額被依法扣押解繳,解繳後的兩年內,可以將優存金額重新存回優存帳戶,恢復優存的狀態。若有其他特殊情形下提取優存並有具體事證,經審定機關同意恢復優存的情況,也是一樣只從解繳後計算兩年的期限。 3. 在前述情況中,如果在提取後的兩年內辦理恢復優存手續,則從重新回存優存金額的日子算起計算優存利息;若在提取後的兩年才辦理恢復優存手續,則從完成優存手續的日子算起計算優存利息。 4. 對於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如果人員在提取後剩下的款項符合規定,可以辦理恢復優存手續,並從辦妥手續的日子開始計算優存利息。在辦理恢復優存手續之前,如果軍官、士官再次提取了剩餘款項,該提取的金額就不能再辦理優存。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本身,該法規中的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這些情況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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