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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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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軍官、士官除依法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之期間外,優存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際儲存期間之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2. 2.軍官、士官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存帳戶,以恢復優存。因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優存並有具體事證,經審定機關同意恢復優存者,亦同。
  3. 3.前項人員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辦妥優存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回存入帳之日起算優存利息;逾提取之日起二年始辦理優存手續者,自完成優存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經提取後之剩餘款得依規定辦理優存,並自辦妥優存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辦妥優存手續前,軍官、士官再行提取該剩餘款之金額者,該提取之金額不得再行存入辦理優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2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軍官、士官在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期間以外,一旦提取了優存金額,就不能再存入。計算實際儲存期間的利息時,應包括不足整月的零頭日數。 2. 若軍官、士官儲存的優存金額被依法扣押解繳,解繳後的兩年內,可以將優存金額重新存回優存帳戶,恢復優存的狀態。若有其他特殊情形下提取優存並有具體事證,經審定機關同意恢復優存的情況,也是一樣只從解繳後計算兩年的期限。 3. 在前述情況中,如果在提取後的兩年內辦理恢復優存手續,則從重新回存優存金額的日子算起計算優存利息;若在提取後的兩年才辦理恢復優存手續,則從完成優存手續的日子算起計算優存利息。 4. 對於第一項和第二項的情況,如果人員在提取後剩下的款項符合規定,可以辦理恢復優存手續,並從辦妥手續的日子開始計算優存利息。在辦理恢復優存手續之前,如果軍官、士官再次提取了剩餘款項,該提取的金額就不能再辦理優存。 以上解釋的依據是「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本身,該法規中的相關條款明確規定了這些情況的處理方式。

  • 扣押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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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2 條規定:「軍官、士官除依法停止或暫停優存權利之期間外,優存金額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際儲存期間之計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