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1條規定軍官士官在優存契約期滿前可以申請質借,在質借時需遵守以下條件與限制:一、質借必須在受理優存機構辦理,且不能作為其他授信的擔保或設定其他質權。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的優存款金額的90%。三、質借的利率按照審定的優存利率計算。四、質借的期限以不超過優存契約到期日為限。但軍官士官可以在到期日起兩年內辦理優存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五、如果有剝奪、喪失、停止、暫停優存權利的情況,應同時停止辦理質借。 軍官士官在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之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限於107年7月1日尚未到期的,以7月1日為到期日。 在中華民國107年7月1日以後,軍官士官應憑審定函前往受理優存的機構辦理優存金額和利率的審定,並辦理優存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對於107年6月30日之前質借期限已到期並在107年7月1日之後辦理優存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的軍官士官,也適用相同的規定。 如果軍官士官根據審定辦理不同優存金額並享有不同優存利率的情況下,有兩筆以上的優存,則應按照各筆優存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二款所規定的比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