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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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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3. 3.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0條的规定,有以下三个款项: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根据上述规定,截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还未到期的優存契約将以该日作为到期日,并且可以按照相应规定继续存款。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根据上述规定,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经到期并且在该日之前未继续存款的優存契約,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再次办理續存时,应持由审定机关核定的函件到儲存受理優存機構,按照核定的金额及利率进行办理;之后的每一个到期日,由受理優存機構按照前条规定进行办理。 3.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存单进行優存的人员,在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进行续存时,应携带审定机关核定的函件到儲存受理優存機構,按照核定的金额及利率进行办理,并同时办理转换存摺手续;之后的每一个到期日,由受理優存機構按照前条规定进行办理。 以上解释参照了「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退除給與優惠存款辦法施行準則」之相关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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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0 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