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官、士官優存之儲存,應按審定機關審定可儲存優存之金額及利率辦理。但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較審定金額低者,按實際儲存之金額計息。
根據《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5條,軍官、士官的優存金額及利率應由審定機關審定並辦理。如果實際儲存的金額低於審定金額,則按實際儲存的金額計算利息。這表示軍官、士官優存的金額可以根據審定結果進行調整,並以實際儲存的金額為基礎計算利息。 例如,某軍官依照該法條的規定進行優存金額的申請,審定機關核准他儲存10萬元作為優存金額,並按照法定利率計算利息。然而,由於各種原因,該軍官只儲存了8萬元。根據上述法條,利息的計算將以實際儲存的8萬元為基礎,而不是審定的10萬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