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裁判者補償金基數,由本會董事會核定之。
对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2 條,受裁判者補償金基數是由本会的董事会核定的。根据该條例的规定,補償金的金额以基数计算,每1基数为新台币1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基数。然而,关于具体的核定细节以及基数的具体数量,本文中并未提及相关内容。若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能需要查阅更全面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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