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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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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者補償金基數,由本會董事會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对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2 條,受裁判者補償金基數是由本会的董事会核定的。根据该條例的规定,補償金的金额以基数计算,每1基数为新台币10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基数。然而,关于具体的核定细节以及基数的具体数量,本文中并未提及相关内容。若要了解更多详细信息,可能需要查阅更全面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 裁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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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2 條規定:「受裁判者補償金基數,由本會董事會核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