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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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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遭擊斃者,補償四十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基數。 二、遭緝捕致死者,補償三十個以上、三十五個以下基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11-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到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則可以根據下列標準來進行補償: 1. 遭擊斃的人,補償的基數為四十五個以上到五十個以下。 2. 遭緝捕致死的人,補償的基數為三十個以上到三十五個以下。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補償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 第十五條之二條文
  • 內亂罪名詞
  •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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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1-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