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第 1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遭擊斃者,補償四十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基數。 二、遭緝捕致死者,補償三十個以上、三十五個以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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