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十五條之二所定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或緝捕致死者,依下列標準補償: 一、遭擊斃者,補償四十五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基數。 二、遭緝捕致死者,補償三十個以上、三十五個以下基數。
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第11-1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而遭到治安或軍事機關擊斃,則可以根據下列標準來進行補償: 1. 遭擊斃的人,補償的基數為四十五個以上到五十個以下。 2. 遭緝捕致死的人,補償的基數為三十個以上到三十五個以下。 根據資料所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得知具體的補償案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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