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補償金者,以受裁判者之子女為先。如有於申請前死亡者,由其最近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申請。
該條規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3條前條第3項第1款規定,如果受裁判者有子女,那麼子女有優先申請補償金的權利。如果申請者在申請前去世,則由其最親近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和卑親屬,可以申請補償金。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可知,法條中提到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如果受裁判者在申請後、領取核發的補償金前去世,僅有受裁判者家屬才能申請給付補償金,不會發生遺產繼承問題。另外,「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既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5條規定,受裁判者或其家屬可以在補償條例施行之日起2年內,依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補償金額以基數計算,每1基數為新台幣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60個基數。此外,根據該條例中的修正條文,如果受裁判者申請後死亡且由大陸地區的受裁判者家屬申領者,補償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之申領權則可以由台灣地區的同為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如果台灣地區沒有同為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則可以由台灣地區的後順序繼承之受裁判者家屬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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