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4條的規定,受裁判者的配偶和其他順序的申請人將根據以下規定進行補償金分配: 1. 如果與受裁判者的子女一同申請,則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2. 如果與按照第二條第三項所規定的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的人一同申請,則分配比例為二分之一。 另外,如果前項第一款所規定的人在申請之前去世,其應得的補償金將由其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進行分配。如果分配的人有多人,則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如果申請人是受裁判者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如果同一順序的申請人有多人,則補償金將按照人數平均分配。 請注意,以上釋義是根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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