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6條規定了受裁判者本人和受裁判者家屬申請時應提供的資料和文件。受裁判者本人申請時,應提供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正反影本、受裁判事實陳述者、切結書、受裁判資料(例如判決書、裁定等)和最近六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受裁判者家屬申請時,應提供前述資料和文件外,還需要提供受裁判者當時和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受裁判者親屬繼承關係表、無其他先順序家屬存在的切結書、配偶單獨申請時無其他家屬申請的切結書,以及如果有多位申請人,可以委託其中一人代為申請並提供委託書。 參考資料: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修正日期: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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