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申請者,其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應限期令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根據法規「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第7條,如果申請人提出的申請資料或文件有欠缺或不符合規定的情況,補償基金會應該給予他們限期補正的機會;如果在期限內沒有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則可以駁回申請。 舉例:如果申請人在申請補償金時未提交必要的證明文件,基金會將通知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不足之處,如申請人未在期限內提供所需文件或補正文件不完全,基金會則有權駁回其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