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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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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備;戰鬥區由軍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1條,國軍衛生單位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的滯留時間。具體情節如下: 一、在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這意味著各個軍種的總司令有權制定相應的後送政策,並提交國防部核准後,才能實施。 二、在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制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至於戰鬥區的後送政策,則由軍種指揮官制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這表示在戰時,作戰區指揮官有權制定後送政策,而軍種指揮官則需在該政策的基礎上訂定戰鬥區的具體要求,並提交作戰區指揮官核准。 以上是對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1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案例。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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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1 條規定:「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