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戰鬥區由軍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
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戰鬥區由軍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