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持各級衛生單位作業能量,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滯留日程其權責如下: 一、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 二、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戰鬥區由軍種指揮官訂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1條,國軍衛生單位應訂定後送政策,以限制傷患的滯留時間。具體情節如下: 一、在平時,後送政策由各軍種總司令訂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定實施。這意味著各個軍種的總司令有權制定相應的後送政策,並提交國防部核准後,才能實施。 二、在戰時,後送政策由作戰區指揮官制定,並呈報國防部核備;至於戰鬥區的後送政策,則由軍種指揮官制定,並報請作戰區指揮官核備。這表示在戰時,作戰區指揮官有權制定後送政策,而軍種指揮官則需在該政策的基礎上訂定戰鬥區的具體要求,並提交作戰區指揮官核准。 以上是對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11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具體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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