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票之管理規定如下: 一、傷票之領發以各軍種總 (司令) 部為具領轉發單位,領用時可逕報國防部軍醫局辦理,但如在戰區情況特殊,得由戰區長官核定轉知補給機構飭庫撥發之,海空軍由總部軍醫組協調軍醫局向三軍衛材供應處具領轉發。 二、各級單位在辦理傷票領發時,須詳實登載領發日期、數量、起止號碼、轉發單位及具領人員級職姓名等項,每年分別於六月、十二月兩次造報軍醫處、組核登,並轉呈國防部備查。 三、各部隊領有傷票後,應派專人保管,遇有損失應即專案將損失數量、號碼及原因詳報軍醫處、組,並呈報國防部通報作廢。 四、戰時各衛生單位,得視需要循衛材補給系統,逕向各衛生器材補給支援單位,按實有人數百分之三十申請配發備用,各衛生器材補給支援單位,所需之傷票存量,分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補充之。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26條,傷票的管理規定如下: 一、傷票領發以各軍種總部為具領轉發單位,領用時可逕報國防部軍醫局辦理,特殊情況下可由戰區長官核定轉知補給機構飭庫撥發,海空軍則由總部軍醫組協調軍醫局向三軍衛材供應處具領轉發。 【參考資料】國防部衛生局,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05年11月9日第5次修正公告。 二、各級單位在辦理傷票領發時,必須詳實登載領發日期、數量、起止號碼、轉發單位及具領人員的級職姓名等項目,每年分別在六月和十二月兩次造報軍醫處、組核登,並轉呈國防部備查。 【參考資料】國防部衛生局,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05年11月9日第5次修正公告。 三、各部隊在領有傷票後,應派專人保管,如有損失應立即專案將損失數量、號碼及原因詳報軍醫處、組,並呈報國防部做作廢通報。 【參考資料】國防部衛生局,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05年11月9日第5次修正公告。 四、戰時各衛生單位可根據需要,透過衛材補給系統向衛生器材補給支援單位申請配發備用傷票,所需的傷票存量則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補充。 【參考資料】國防部衛生局,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05年11月9日第5次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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