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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傷病官兵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得調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該等人員統稱為療養人員。在六個月內可以痊癒而原單位仍保留底缺者,稱之為寄醫人員。 各軍事學校學生因公傷住院治療滿六個月,得調療養人員,視同志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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