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官兵凡於國軍醫院療養時,經鑑定在六個月內不能治療健癒者,得調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該等人員統稱為療養人員。在六個月內可以痊癒而原單位仍保留底缺者,稱之為寄醫人員。 各軍事學校學生因公傷住院治療滿六個月,得調療養人員,視同志願役。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27條的規定,當傷病官兵在國軍醫院療養期間,經鑑定在六個月內無法治療健癒時,可以調職為國防部或隸屬總部的療養人員,這些人稱為療養人員。如果在六個月內能夠痊癒但原單位保留職缺的話,則稱之為寄醫人員。此外,軍事學校的學生如果因公傷而住院治療滿六個月,也可以視同志願役。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衛生勤務規則」63年8月1日修正發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