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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備;跨作戰區住院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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