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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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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副院長以上長官核定,始得為之,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責任區內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二、跨責任區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並於發送轉院公函時副知軍醫局,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三、戰時作戰區內住院病患轉院須向作戰區醫療中心備;跨作戰區住院病患轉院須向軍醫局核備。 四、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住院病患互轉時,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即可,遇有爭議時由軍醫局負責解決;戰時住院病患轉院須向相關戰區醫療中心及軍醫局核 (報) 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28條,當傷病官兵需要轉院時,應考量醫療的必要性、醫院的床位調節、原屬單位的駐地以及病患家屬探視的方便性等因素。轉院的決定必須經由醫院副院長以上的長官核定,並且按照以下方式進行: 1. 當責任區內的住院病患需要互相轉院時,只需由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如有爭議則由責任區醫療中心負責解決。 2. 當跨責任區的住院病患需要互相轉院時,除了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外,還需在發送轉院公函時副知軍醫局,如有爭議則由軍醫局負責解決。 3. 在戰時,作戰區內的住院病患轉院需要向作戰區醫療中心核備;而跨作戰區的住院病患轉院需要向軍醫局核備。 4. 三軍總醫院與各國軍醫院之間的住院病患轉院只需雙方醫院協調同意,如有爭議則由軍醫局負責解決;而戰時的住院病患轉院則需要向相關戰區醫療中心及軍醫局核備。 以上資料參考自「國軍衛生勤務規則」,最新修訂日期為108年7月1日,資料來源為國防部網站。(來源:https://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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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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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8 條規定:「傷病官兵轉院時須考量傷病醫療之必要性、醫院床位調節、原屬單位駐地及病患家屬探視之方便性等,經醫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