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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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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29條,當醫院之間調節或互轉床位時,接收傷患的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並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辦理: 1. 已經調入各總部療養員或療養戰士的傷患,需送該員所屬總部的人事行政主管署(處)和相關軍醫處(組),而被調為國防部療養員或療養戰士的傷患,需送人事參謀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2. 寄醫的人員資料需要送到相關軍醫處(組)和原屬的單位。 例如,如果一名傷患原本是調入某個總部的療養員,那麼接收該傷患的醫院應該將相關資料送到該總部的人事行政主管署(處)和相關軍醫處(組)。而如果這名傷患被調為國防部的療養員,則需要將資料送到人事參謀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同樣地,寄醫的人員資料也需要送到相關軍醫處(組)和原屬的單位。這些程序確保了醫院間床位調節和傷患資料交換的適當進行。

  • 攜帶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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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9 條規定:「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