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
醫院間床位調節互轉時,除應攜帶病歷摘要、會銜名冊,並須備妥國軍傷患卡;接收傷患之醫院應呈報傷患動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調各總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該員所隸總部之人事行政主管署(處) 且副知相關軍醫處 (組) ,調為國防部療養員、療養戰士者,送人事次長室並副知軍醫局。 二、寄醫人員資料送相關軍醫處 (組) 及各該傷患原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