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療養人員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由收療之軍醫院,填具建議調療人員名冊,並檢附診斷證明及病歷摘要於每月十日前完成作業。其原在各總部所屬單位任職者,函送各總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者,逕呈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軍醫局及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依行政系統專案呈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由各醫院逕呈報戰區 (防衛部) 指揮官。各戰區軍種指揮官,得依各軍種總司令之授權,先行核定調療養員、療養戰士。呈報各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職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