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人員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由收療之軍醫院,填具建議調療人員名冊,並檢附診斷證明及病歷摘要於每月十日前完成作業。其原在各總部所屬單位任職者,函送各總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者,逕呈國防部 (人事次長室) ,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軍醫局及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依行政系統專案呈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由各醫院逕呈報戰區 (防衛部) 指揮官。各戰區軍種指揮官,得依各軍種總司令之授權,先行核定調療養員、療養戰士。呈報各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職亦同。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0條的規定,療養人員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由收療的軍醫院填具建議調療人員名冊,並檢附診斷證明及病歷摘要於每月十日前完成作業。原在各總部所屬單位任職的人員,函送各總部發布人令,原在國防部直屬單位或其他中央單位任職的人員,則直接呈報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發布調療人令以次月一日生效,同時副知軍醫局及收療醫院。 二、重要軍職人員的核定則依據行政系統專案呈報國防部。 三、作戰期間,各醫院直接呈報戰區指揮官。各戰區軍種指揮官在得到各軍種總司令的授權後,可先行核定調療養員、療養戰士,並呈報各總部發布人事命令。重要軍職人員的核定方式也相同。 上述資料來自《國軍衛生勤務規則》,最新版本為2012年6月7日修訂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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