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療養人員原屬單位收到該員之調療人令後,即將其個人資料 (含兵籍資料) 移送收療之軍醫院列管,國防部人事次長室、軍醫局、各總部人事行政主管單位及軍醫院均須建立病患療養人員名冊,有關該項人員之醫療、薪餉發放、補給等事務由收療之軍醫院負責;療養人員退伍,由軍醫院呈報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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