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醫人員住院期間職務異動或駐地遷移時,應由原單位即時通知寄醫醫院。其薪餉悉依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辦理。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2條,當寄醫人員在住院期間其職務發生異動或駐地遷移時,原單位應立即通知寄醫醫院。此外,其薪餉的發放則應按照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進行。 其中,寄醫人員是指被國軍衛生勤務規則指派到醫院從事醫療工作的人員。根據該規則第3條,寄醫人員的職掌包括治療、診斷、手術、護理、行政、藥劑、醫學科學研究等。 可以舉一個與這一條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一名國軍寄醫人員在住院期間,因為單位的工作調整,需要遷移到另一地方。根據這一條規定,原單位應立即通知寄醫醫院,並且該人員的薪餉仍然應按照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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