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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人員不得調為療養員 (療養戰士) : 一、各軍事學校學生因病或因公傷者。 二、薪餉補給已劃出國軍預算以外人員。 三、因案受軍事看守所、監獄、保安處分場所收容等就醫之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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