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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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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者,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4條,指出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的情況下,需要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的十日前直接提交給原屬總部或國防部進行核定。這意味著經過評估後,軍醫院必須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療養人員因病而需要停役,並在每個月的十號之前提交給相關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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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4 條規定:「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者,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