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者,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十日前逕呈其原屬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4條,指出療養人員調療期間改辦因病停役的情況下,需要由軍醫院檢附相關資料,於每月的十日前直接提交給原屬總部或國防部進行核定。這意味著經過評估後,軍醫院必須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療養人員因病而需要停役,並在每個月的十號之前提交給相關總部或國防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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