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醫療照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