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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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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醫療照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3條,各級指揮官有責任指揮所屬官兵和軍醫人員進行預防保健工作和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制定、執行、協調、督導和提出衛生勤務作業計劃。軍醫人員應該確實執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適當的醫療照顧。 參考資料: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國防部,200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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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 條規定:「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