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指揮官指揮所屬官兵及軍醫人員,履行官兵預防保健工作及自救互救訓練;軍醫主官 (管) 負責衛生勤務作業之計畫、執行、協調、督導與建議;軍醫人員應確實服行醫療勤務,遵守軍醫紀律,提供傷病官兵妥善之醫療照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