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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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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 (海岸巡防司令) 部、憲兵司令部 (以下簡稱各軍總部) 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一) 國軍衛勤政策、制度、作業之策劃、制訂、督導與管制。 (二) 國軍醫院管理。 (三) 軍醫教育訓練。 (四) 三軍衛材之補給支援與裝備保修。 二、各軍總部: (一) 衛勤政策、制度之執行、督導與建議。 (二) 負責所屬衛生 (醫療) 單位衛勤作業之管制與督導。 (三) 軍種間衛勤作業之支援。 (四) 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五) 陸、海、空軍總部分轄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之策訂、執行、督導與建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條,國防部及各軍總部有以下的權責分配: 一、國防部: - 策劃、制訂、督導和管制國軍衛勤政策、制度和作業。 - 管理國軍醫院。 - 負責軍醫教育訓練。 - 提供三軍衛材的補給支援和裝備維修。 二、各軍總部: - 執行、督導和建議衛勤政策和制度。 - 管制和督導所屬衛生(醫療)單位的衛勤作業。 - 提供軍種間的衛勤作業支援。 - 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 策訂、執行、督導和建議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 參考資料: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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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4 條規定:「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令部、軍管區司令 (海岸巡防司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