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隊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負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送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速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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