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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一人在同一時間內同一原因而致有二種以上之殘狀時,殘等相同者擇一核定,殘等不同者,以較重之殘狀作核定殘等之依據,如較重之殘狀為以後發生者,可按較重殘狀申請改敘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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