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等之檢定應以損傷或疾病對身體或局部某一器官所引起之機能缺陷為依據,檢查軍醫院除應提供解剖上、病理上、檢驗上以及預後等資料外,並應述明機能缺陷對於其個人日常生活之參考。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6條,殘等的檢定基準是以人體或特定器官因損傷或疾病所引起的功能缺陷為依據。軍醫院在進行檢查時,除了提供解剖、病理、檢驗等相關資料,還應該清楚說明該功能缺陷對個人日常生活的影響程度。這表示檢查報告應該包含對個人生活方面的詳細描述,包括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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