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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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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等檢定必須其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應由負責診治軍醫主動提出申請,並經鑑定對身體功能確具障礙無法恢復者始得構成殘等;如係遺傳性、先天性發育不良之缺陷、畸形,均不得列為殘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5條,進行殘等檢定時,必須等待治療終止或確定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在此期間,負責診治者應主動提出申請,並經過鑑定確定身體功能是否確實存在無法恢復的障礙,才能夠構成殘等。然而,遺傳性、先天性發育不良的缺陷或畸形則不能被列為殘等的原因。 舉例來說,假設一名士兵在服役期間受到重傷,並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後,軍醫認為他的傷勢已達到無法恢復的程度,且治療技術已經無法再提供更多的幫助,那麼他可能符合殘等的條件。然而,如果士兵出生時就有某種遺傳性或先天性的缺陷,無論其程度如何,都不能被列為殘等。

  • 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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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45 條規定:「殘等檢定必須俟其治療終止,或確知目前醫學技術無法矯治時,應由負責診治軍醫主動提出申請,並經鑑定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