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治軍醫等,成立檢定小組,依據病歷記錄及其有關資料等,確實審查,對殘狀、殘等詳細檢定註記於傷病成殘申請撫卹、保險證明書內,並依規定將資料送聯勤總部。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4條,殘等檢定的程序如下:由國軍醫院的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治軍醫等,組成一個檢定小組。檢定小組將根據病歷記錄和相關資料進行細致審查,並在傷病成殘申請撫卹和保險證明書上詳細註記殘狀和殘等情況,然後按規定將相關資料送交聯勤總部。 根據這個規定,檢定小組的組成人員包括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和主治軍醫等。檢定小組將根據病歷記錄和相關資料,對傷病成殘申請撫卹和保險證明書進行詳細檢定,確實審查殘狀和殘等的情況。這些審查結果將被註記在相關文件上,並依照規定將資料送交聯勤總部。 一個與此有關的範例是,在原告的案件中,被告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4條的要求,成立了檢定小組來審查原告的傷病成殘申請撫卹和保險證明書。在審查過程中,檢定小組細致地檢查了原告的病歷記錄和相關資料,並根據檢查結果對原告的殘狀和殘等情況進行了正確的註記。最後,根據規定,相關資料被送交聯勤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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