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存記有案者,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殘等之檢定,悉依本章規定處理。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3條的規定,凡是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以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如果因為作戰、公務或疾病而引發的傷病殘,其殘等的檢定都要依照該條規定來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衛生署,「國軍衛生勤務規則」,2014年12月23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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