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存記有案者,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殘等之檢定,悉依本章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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