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官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 (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負傷證明書) ,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