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官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 (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負傷證明書) ,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辦理。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49條的規定,當國軍奉派到國外的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接受殘等檢定時,他們的隸屬長官需要提交官兵在國外醫院接受診療的全部病歷、檢查紀錄等資料給三軍總醫院。根據這些資料,三軍總醫院將根據一般的殘等檢定規定進行處理。 這項規定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在案件中的一位官兵在國外接受醫療治療,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後來,他的隸屬長官將他在國外醫院接受治療的全部病歷、檢查紀錄等資料提交給三軍總醫院。三軍總醫院根據這些資料,按照一般的殘等檢定規定進行了相應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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