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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奉派國外之官兵,因傷病無法回國檢定殘等者,由其隸屬長官檢呈傷病官兵國外醫院診療之全部病歷及檢查紀錄等資料 (因公負傷應檢附因公負傷證明書) ,交由三軍總醫院依據該等資料,按殘等檢定之一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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