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止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 50 條的規定,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有以下責任: 1. 推行預防醫學:衛生勤務單位應該積極推行預防醫學,制定相應的措施和計劃,以預防疾病和意外傷害的發生。 2. 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衛生勤務單位需要建立和運用衛生統計資料,以了解和評估官兵的健康狀況,並制定相應的衛生相關措施。 3. 防止疾病及意外傷害:衛生勤務單位應該執行相應的措施,預防疾病和意外傷害的發生,並提供相應的醫療和急救服務。 4. 增進官兵身心健康:衛生勤務單位的目標是增進官兵的身心健康,通過健康教育、預防措施等方式,提高官兵的健康水平。 5. 維護國軍戰力:透過健康狀況的管理和維護,衛生勤務單位可以確保官兵的身體和心理健康,從而保證國軍的戰鬥力。 參考資料:國軍衛生勤務規則,規則內容據最新版本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