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各級衛生勤務單位應負責推行預防醫學,建立與運用衛生統計,防止疾病及意外傷害,以增進官兵身心健康,維護國軍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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