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衛材庫平時負責地區衛材補保作業,並儲存適量之戰備衛材;戰時運用補給運輸工具或傷患後送輸具,補充地區衛材。必要時於軍團後勤區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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