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醫療軍品,能適切支援三軍醫療作業,以提昇戰力應完成軍品戰備,其要領如下: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做到適時、適地、適量、適質平衡供求,並以戰備急需者為優先。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 須符合建軍政策需要,從長期性、根本性著眼做整體規劃,以確保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 應以籌補更新為主,力求程式統一簡化。並備有技術、操作手冊及零附件之控存,以利補保作業。 (三) 國防部、各軍總部及各國軍醫院均須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會,檢討裝備需求,逐級審查,避免投資浪費。 (四) 應在經濟效益原則下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量。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57條,該條內容主要是關於國軍衛生補給品和醫療裝備整備的要求: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 - 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確保供求平衡並以戰備急需為優先。 - 舉例:若遭遇突發災難,如「八八風災」、「高雄石化氣爆」等重大災難,國軍醫院的衛生補給品應優先提供救援及支持。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 需根據建軍政策,進行長期性和根本性的整體規劃,確保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 優先考慮補新裝備以確保程式統一和簡化,並準備相應的技術和操作手冊以及零附件供補保作業使用。 (三) 國防部、各軍總部和各國軍醫院都應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會,逐級檢討裝備需求,以避免投資浪費,確保裝備購置合理。 (四) 在經濟效益原則下,應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力。 - 舉例:經濟效益原則可能包括經濟性、節省成本和確保裝備更新及維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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