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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使醫療軍品,能適切支援三軍醫療作業,以提昇戰力應完成軍品戰備,其要領如下: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做到適時、適地、適量、適質平衡供求,並以戰備急需者為優先。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 須符合建軍政策需要,從長期性、根本性著眼做整體規劃,以確保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 應以籌補更新為主,力求程式統一簡化。並備有技術、操作手冊及零附件之控存,以利補保作業。 (三) 國防部、各軍總部及各國軍醫院均須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會,檢討裝備需求,逐級審查,避免投資浪費。 (四) 應在經濟效益原則下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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