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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軍衛生補給品管理規定如下: 一、需求管理: (一) 國防部軍醫局為國軍衛材存量管制單位,統籌運用衛材資訊系統,使需求計算正確。 (二) 掌握補給前置時間,選定正確申請點,以利適時提出補充申請。 (三) 建立簡便有效之作業程序與管制方法。 (四) 計算需求應考量戰爭型態與作戰方式,並注意季節性與地域性因素。 二、獲得管理: (一) 需求計畫經資訊系統審通過後,依程序及規定辦理採購。 (二) 衛材內外購須按照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三、儲存管理: (一)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接收國內外採購及捐贈之衛材,並實施檢查、分類、儲存、包裝、運輸等作業。 (二) 各地區衛材庫及地區衛材分庫 (點) 負責地區內所需消耗性衛材與修護零件之收發儲存作業。 四、分配管理: (一) 國軍常用衛生補給品由國防部軍醫局統一籌補,實施地區聯合補給制,並建立衛材補給管道,其衛材消耗、存量、帳籍、料號、規格與計畫等資料均須輸入國軍資訊系統管理;常用衛生補給品則由各醫療單位視醫療所需自行零購使用,並建帳列管。 (二) 衛材補給統由三軍衛材供應處運補,對五個作戰區及金、馬兩區實施分區補給,分別由三供處處本部及所屬地區庫、分庫及補給點負責。 (三) 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支援各地區庫、分庫、補給點及駐地附近單位之補給。 國軍麻醉藥品之管制與使用,依照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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