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根據國軍衛生勤務規則第62條,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的傷病殘,其義肢的裝配必須依照該條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截肢患者,國軍醫院必須等待其創口癒合後,才能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並報請國防部軍醫局進行審查。有關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的支付規定,則另有特別規定。根據我的瞭解,目前沒有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與該法條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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