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條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報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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