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戰備衛材整備原則: 一、戰備衛材品項選擇係依據戰傷可能狀況,預判戰時遽增耗用品項,區分藥品、敷料、內外科器材等三類籌補。 二、戰備衛材平時須併入一般衛材辦理推陳,以免過期報廢情事。 三、基地屯儲品項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屯備,各國軍醫院需自行屯備,野戰屯儲品項由各軍種依其本身特性,選擇所需品項辦理屯儲,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四、屯儲數量須綜合考量作戰需要、庫儲空間、衛材效期特性及推陳換新等因素加以訂定,以全軍平時三個月所需耗量為基準酌予增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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