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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傷患後送醫療程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臺澎金馬地區作戰按「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就近醫療直接後送之原則辦理。 二、登陸作戰依其初期衛生勤務實施規定辦理。 三、在生化作戰時,其一般後送原則按前二款處理外,並依核生化衛勤醫療作業程序辦理,其作業程序另定之。 前項之作業程序及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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